转发:教务部关于2012-201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2-12-25浏览次数:614

各学院(部):

  根据教务部发布的教字[2012]20号通知的安排,本学期将于1月12日起停课考试。为端正考试态度,严明考试纪律,确保考试公平,杜绝考试作弊现象,树立优良的教风和考风,各学院(部)要高度重视,结合本学院(部)的具体情况,有针对性地制订对策措施,严格考务管理要求,在全体教师中开展规范监考考务工作为主题的教育活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1.组织考试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任课教师的基本职责。因此,监考工作必须由教师担任。监考教师必须并严格执行考试纪律,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工作,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。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,做好考前准备工作,清理考场,检查、清除课桌内一切杂物。

  2.考试前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,并检查学生证(或身份证)。教师有权调动或调整学生的座位,并要求学生把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(含有关的电子器材和通信器材等)全部集中放到指定地点,不得携入座位。做好以上工作后才可分发试卷,准时开考。开考30分钟后,迟到考生不得入场。在考试过程中,监考教师要巡视考场,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不得随便离开考场,不得吸烟、阅读书刊报纸、用手机聊天或做其它事情,放松监考或对违纪作弊听之任之都是失职行为。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,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部分,对试卷内容、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,更不能暗示。

  3.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,应立即指出,当场收回试卷及草稿纸,收缴相关证据,填入考场记录,并书写违纪或作弊的详情,经所有监考教师签名后交考生所在学院(部),立即报教务部。

  4.考试结束前15分钟,教师可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,考试结束铃响,监考教师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,由监考教师在维持考纪的前提下收卷,试卷收齐经清点无缺后,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。不得随便延长考试时间,若有特殊情况确须延长时间的须报教务部批准。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必须填写“考场记录表”,并和试卷一起立即交学院(部)教务秘书。

监考教师若违反上述四项规定,依据情节轻重,追究相应责任。

  各学院(部)需进一步加强对考试的巡视检查力度。考试期间,学生所在学院(部)领导与教务部派巡视人员分赴各考场,加强考试巡视检查工作。

 

 

教务部

2012-12-25 15:23